咸阳市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2026年第二批)
今年以来,市文化和旅游局聚焦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人民群众身边事,坚决整治强迫购物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重大案件,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集中整治力度,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徐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1月21日,礼泉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市文化和旅游局转办“关于游客豆某某旅游购物纠纷”投诉件。1月23日礼泉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豆某某调查询问时发现,我市某某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礼泉门市部负责人徐某某通过个人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线上平台招揽游客,豆某某等8名游客以每位1198元的价格先后报名参加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大巴8日游团并成行。后经调查询问发现,该团是由她本人直接向游客收取费用,所得钱款均未交给某某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并由其本人组团出游。徐某某以个人名义招徕组织旅游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礼泉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58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4月,乾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交通部门检查时发现,乾县某小学门口停放车牌号为陕DE****、陕AY****两辆旅游大巴,车载62名师生及工作人员。经核实,该校当日组织学生赴柞水溶洞国家地质公园开展研学活动,将活动委托给裴某某个人组织,未签订书面协议。裴某某擅自组织研学活动,提供定制线路、安排车辆、代购保险及门票等包价服务,收取费用6800元入个人微信账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乾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对裴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陕西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接群众举报陕西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组织某大学学生开展研学活动。经咸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查实,该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方取得《经营许可证》。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10元并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赵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6月,咸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反映有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接到举报后,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现场存有函谷关一日游人员名单和收费发票。经依法调查询问,赵某某对自己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的规定。咸阳市秦都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赵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培训机构将研学活动委托给个人案
2026年6月,兴平市文化和旅游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辖区金童年托管机构组织学生登车拟开展“乐华城一日游研学”。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查明活动由亢某某具体组织,其本人无法提供旅行社资质、旅游及包车合同等相关手续资料。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责令机构终止活动,通知家长接回学生。亢某某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亢某某个人行政处罚10000元,并依法没收个人违法所得3000元;给予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个人行政处罚5000元,给予旅游大巴驾驶员孟某个人行政处罚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