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9〕13号,以下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构建便捷高效的审批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规范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工作,咸阳市住建局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基本情况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实现工程建设的“协同办公、流程精简、高效便民”,同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特定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建成政府统筹、部门配合、集中评估、成果共享的区域评估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协同办公、流程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起草,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区域评估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意见,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区域评估的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按照相关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提供给进驻该区域的项目单位共享使用。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估转变为申请前服务,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明确区域评估的实施内容
1、在《实施意见》中,规定了区域评估工作开展的范围是各县市区、管委会在其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园区、开发区以及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区内,开展相关区域评估工作;
2、按照国家改革要求,建议区域评估开展的事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价、文物保护和考古、洪水影响评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评估等;
3、区域评估工作开展的主体和实施时间。
(三)细化区域评估的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对区域评估工作主要任务进行了细化,尤其对该项工作如何开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工作实施程序,具体包括:明确主体、划定区域、委托编制、组织审查、审查认可、汇总发布、结果运用等环节。
(四)强化区域评估的应用和监督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加强区域评估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建设项目单位和投资人。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