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确保2021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序、顺利实施,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对象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仅限于一年级和七年级。
一年级招收201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咸阳市户籍适龄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特殊群体子女。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户籍地市区县教育局批准。
七年级招收具有咸阳市户籍或学籍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特殊群体子女中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原则
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实行以县为主管理,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
三、招生范围
(一)公办学校在本市区县内,按划分的学区范围招生。
(二)民办小学在所在市区县内招生,不得跨县域招生;市级审批的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及民办初中以所在市区县内招生为主、外市区县招生为补充。在区域内、外的具体招生比例由所在市区县根据当地义务教育资源、生源状况合理确定。
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均不得跨市域招生。
四、入学方式
(一)公办学校按学区免试登记入学。秦都、渭城两区实行网上登记报名,其他市县根据实际确定登记方式。
(二)民办学校采取登记报名方式入学。登记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入学;登记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录取的,由报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
(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由市区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一人一策”提出教育安置意见、分类入学。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相关政策落实。
五、招生程序
(一)公办学校
1.核定招生计划。5月底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核定各学校义务段起始年级招生计划。
2.划分学区。6月5日前,各市区县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招生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调整各公办学校服务片区范围,确保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全覆盖、无盲区。服务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所在市区县统一管理。各市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细则须经市区县政府批准,6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3.公布学区。6月10日之前,各市区县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教育部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各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入学资格条件及家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
4.资格审查。6月20日至7月5日,适龄儿童少年及家长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学区对应公办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实行网上报名登记的学校,资格审核合格的,家长领取所属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网上登记报名条。
5.网上登记。7月6日至7月10日,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凭网上登记报名条登录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报名。每人只能报所属的学区公办学校。
6.发放入学通知书。7月14日至7月16日,学校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入学通知书》(在民办学校登记报名的暂不发放)。
7.统筹安排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7月21日至7月23日,各市区县安排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8.报到注册。8月30日至8月31日,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
(二)民办学校
1.申报招生计划。由各市区县确定辖区内具备义务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并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机制等因素编制起始年级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班额不得超过55人。民办小学招生计划由属地市区县教育局审批,上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及民办初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审批。5月底前,各市区县将属地今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名单及起始年级招生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育局。
2.公布招生资格学校及招生计划。6月10日前,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及起始年级招生计划。
3.资格审查。6月20日至7月5日,欲到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家长,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或流入地市区县设立的审核点进行入学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合格的,领取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网上登记报名条。
4.网上报名。7月6日至7月10日,欲在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凭网上登记报名条登录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报名。每人限报1所民办学校。
5.公布登记报名信息。7月13日前,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登记报名情况;向市区县反馈在民办学校登记报名的学生信息。
6.实施电脑随机录取。7月20日前,对登记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民办学校所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现场公布录取结果。未被登记报名的民办学校录取的,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调剂补录到有余额的其他民办学校。
7.发放入学通知书。7月21日至7月23日,各民办学校向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录取通知书》。
8.报到注册。8月30日至8月31日,适龄儿童少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通过电脑随机录取到民办学校但未按时报到注册而空余出的学位作废,不再补录。
六、工作要求
(一)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市教育局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建立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平台,发布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和信息。市区县教育局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特别要对辖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逐一研判,“一校一策”制定招生入学方案。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积极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市区县教育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及时共享在户籍地外就读学生、到民办学校登记报名学生及未被民办学校录取学生的信息,确保流动学生去向明、不流失,确保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有序实施。要加强风险研判,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市区县要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积极探索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机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要坚持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随迁子女入学原则,对公办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予以统筹安排。6月10日前,各市区县要将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后的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初审,再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切实加强招生管理。市区县在编制招生计划、划分学区范围、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派位等重要环节,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严谨、公平、公正。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优化简化招生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时向社会公布入学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加强招生计划管理,确保不新增大班额,并逐步消除“大校额”,促进义务教育学校由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要明确新生入学程序,先安排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根据学校分布、学位供给等情况,统筹安排辖区内其他适龄儿童入学。要严密组织电脑随机录取工作,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聘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邀请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市直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属地管理,要服从秦都区统一安排,做好招生工作。
(四)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各市区县要通过微信、微博等方便快捷的形式,重点加强学区划分、招生办法、资格条件、时间安排、民办学校招生政策等群众关注的政策宣传。市区县和学校要设立咨询台,明确负责人员,及时为群众解读招生入学政策,解答疑问。要及时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稳妥处置招生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持续加强控辍保学。要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严格执行“一册两表四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失学、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要准确掌握在户籍地外入学学生情况。凡从户籍地流出到市区县以外借读的学生,必须持由户籍所在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镇办开具的外地借读流出证明。
(六)坚决禁止违规招生。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或通过培训机构变相组织提前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变相“掐尖”选生源;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民办学校招收起始年级以外的其他年级学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优秀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借读、空挂学籍跨校就读,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
(七)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市区县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设置咨询(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对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学校校长予以免职,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